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露天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5-26 08:08    浏览:571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露天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2023〕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刻吸取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遏制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区露天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监管。统筹发展和安全,合理配置露天煤矿用地,优化煤炭资源开发布局,支持露天煤矿联合重组,促进露天煤矿高质量发展。

 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能源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地震、气象、自然资源部门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预报,实现地震、极端灾害天气、地质灾害、卫星图像等监测信息共享互通。

 三、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分级监管要求,严格执法,切实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加快推进露天煤矿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系统建设,实时监控生产状态和安全状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紧盯露天煤矿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等“关键人”和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强化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四、露天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五职矿长”要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矿长带班制度,严禁挂名行为。露天煤矿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监测设备要齐全完好,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并执行到位。

 五、检测检验、设计、评价、地质勘探等中介机构要据实出具报告,严禁弄虚作假。对不据实或出具虚假报告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会同自治区能源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要求,每季度动态调整露天煤矿分类评级,分类评级情况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露天煤矿分类评级结果的科学应用,将C类露天煤矿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改,日常安全监管部门要派驻专人盯守,整改到位并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C类煤矿的检查频次。要严格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对C类煤矿开展产能核定工作。

 七、露天煤矿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之外的一般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八、露天煤矿每月要向属地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台阶高度等安全生产要素,由所在地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向社会公示。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九、露天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包括专用地震监测台网、边坡雷达在内的边坡监测预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车辆调度系统,实施24小时在线监测,并与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要全面查清边坡断层、采空区、废弃巷道等隐蔽致灾因素,严格落实治理措施,确保治理到位。在采场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必须设置公告牌,载明现场安全风险,明确告知从业人员紧急避险撤离的情形和权利;出现滑坡、坍塌等事故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十、露天煤矿必须加强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采煤工程不得对外承包;生产能力5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剥离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个,生产能力50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剥离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个。承包单位要与本矿队伍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露天煤矿招标时要根据本矿生产能力,明确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要设置下限拦标价,并综合考虑投标单位业绩、能力等因素确定中标企业,不得简单以最低价中标。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的主体进行分包,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工程。

 十一、露天煤矿要依法依规为全体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二、露天煤矿同一开采平盘、同一采掘带,采剥设备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米,运输设备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米。300米工作线范围内,从上至下全部台阶单班作业人数不得多于29人。

十三、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将露天煤矿生产建设状态、停产停工原因、复产复工批复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各级应急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要畅通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五、对露天煤矿采取“四个一批”处置措施。

(一)关闭退出一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安全条件的露天煤矿,依法依规予以关闭退出。

(二)整合重组一批。对资源划分不科学、不合理,井田面积小、无法实现正常采剥作业,或者相邻煤矿影响安全生产的露天煤矿,依法依规实施整合重组,推动小型露天煤矿向大型矿山转型,实现管控一体化、开采智能化、装备重型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精细化、生态资源化。

(三)改造提升一批。对现有储量大、现场管理好、技术人员配备强的露天煤矿,推动无人驾驶、边坡雷达监测等先进技术应用,通过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改造,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四)规划新建一批。充分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煤炭供需形势,稳步推进煤炭产能接续,新建现代化大型露天煤矿。

十六、各地区要及时研究解决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土地利用、矿权重叠等突出问题,积极协调解决相邻露天煤矿边帮压煤问题。

 十七、综合考虑矿业权设置、可采范围、灾害风险等因素,科学论证,严把露天转井工开采、井工转露天开采煤矿项目审批关。

十八、各地区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勇于担当、敢于斗争、履职尽责,对在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在相关表彰奖励时积极予以推荐;对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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