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
安委办〔2018〕2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韩正、刘鹤副总理,王勇、赵克志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深刻汲取煤矿重大事故教训,严密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按照10月31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国务院安委办决定对高风险煤矿开展一次安全“体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守安全底线,深刻认识抓好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的重要性。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几百万矿工的生命安全健康,事关社会稳定。各省级安委会要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层层压实安全责任,落实针对性安全管控措施。当前,要聚焦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对正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采深超千米、单班下井人数多等6类高风险煤矿(以下简称“6类高风险煤矿”),立即组织开展安全“体检”。对安全没有保障的煤矿,无论是国有大矿还是民营煤矿,该限产的要限产,该停产的要停产,该退出的要退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带病”组织生产。要把对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作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整治消除重大隐患,淘汰退出落后产能,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手段,抓实抓细抓好。
二、严格安全标准,组织高风险煤矿全面开展自检自改。各省级安委会要把组织对6类高风险煤矿全面开展自检自改作为安全“体检”的重要环节,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煤矿自身灾害特点,聚焦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严格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制定自检方案,细化自检内容,全面、系统、深入开展自检自改和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煤矿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煤矿自检自改加强督查检查。对自检发现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主动采取停头停面、停工停产等措施;对自检认为不具备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和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煤矿,要主动申请退出,地方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自检自改工作结束后,煤矿企业要形成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三、逐矿开展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停关一批高风险煤矿。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牵头立即组织对6类高风险煤矿逐矿开展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首先对灾害严重且采深超千米、单班入井人数较多等风险交叉叠加的煤矿开展“体检”。对每个矿“体检”结束后,及时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限产、停产、关闭煤矿的处置意见,并将“体检”报告及处置意见通报地方政府及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认真研究,严格处置每一处高风险煤矿,按下列原则确定关闭和停产煤矿名单并组织实施。
(一)对下列煤矿,要立即列入关闭名单。
1.采深超千米的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经省级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
2.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冒险组织生产的煤矿;
3.被责令停产整顿后,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二)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煤矿,要立即列入停产名单。
1.未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以及未按照规定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的;
2.未建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专门机构并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队伍的;
3.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火等灾害治理措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三)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煤矿,要立即采取限产或限制入井人数措施。
1.采深超千米的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经省级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具备灾害防治能力且治理到位的,在现有产能基础上要核减20%产能;
2.对其它采深超千米的矿井,根据灾害程度和治理效果,由省级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严格限制开采深度,适当调减开采强度,合理确定产能;
3.对单班下井人数多的矿井,要督促煤矿优化简化生产系统,制定减人方案,减少单班入井人数。
四、强化责任落实,确保“体检”取得成效。各地、各单位要发扬“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扎实抓好工作落实。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自检自改的检查指导,对自检自改不认真、主要问题未找准、风险分析研判不全面不深入的煤矿企业,要推倒重来,责令重新进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体检”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事故隐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处罚。地方政府要对重大隐患整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对蓄意违法违规冒险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开曝光,并依法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用好“体检”成果,及时调整煤矿分类,精准检查,严格执法,进一步提升监管监察效能。对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地方政府要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同时要加强对计划关闭煤矿的安全管控,不得违规设立“过渡期”或“回撤期”。
从2019年1月份开始,请各地每月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区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
联系人:朱 林、印明昊;联系电话:010-64464640、64463032(带传真);电子邮箱:yinmh@chinasafety.gov.cn。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