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八条政策引导淘汰落后产能 促煤炭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8-03 10:39    浏览:3324次

  8月1日黑龙江省出台《全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方案出台包括税收、金融、职工安置、行业调整在内的八条政策,到2020年底,通过淘汰关闭一批、引导退出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实现全省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产能退出政策

  淘汰落后、化解过剩、引导退出及核减的产能,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办法进行交易。

  兼并重组政策

  稳妥推进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力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生产政策

  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煤矿都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2019年开始,所有生产煤矿必须达到单井生产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上(含现有生产、在建、已核准单井15万吨/年及以上、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且不具备条件扩建为单井30万吨/年及以上的引导有序退出的矿井);所有生产矿井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矿,由新组建的企业组织生产。

  建设政策

  所有煤矿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等需要变更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是对已核准但建设规模不符合现有保留条件的不得建设,具备条件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由项目核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准,履行项目建设审批手续之后方可建设。

  职工安置政策

  各有关市(地)政府(行署)及龙煤集团将把职工安置作为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做好再就业帮扶,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多渠道安置好职工,避免规模性失业,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行业调整转型政策

  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牧业。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市、县政府收回。市、县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财税政策

  煤炭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不征收增值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以及免征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煤矿兼并重组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按特殊性税务处理。除税法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的减免税外,对其他减免税一律实行“备案即享受”政策,税务机关不再增设任何审核、核准或变相审批手续。

  金融政策

  满足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债务重组,拓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对确有资金需求的兼并重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避免出现逃废债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鼓励其通过资本市场和其他融资渠道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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