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30条,明确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方面的具体要求,并着重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由矿业权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下列信息由探矿权人负责填报:
(一)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
(二)年度勘查投入资金数额、探矿工程、样品分析等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数量,以及是否编制勘查成果报告等情况;
(三)勘查矿种、勘查阶段,以及是否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等情况;
(四)勘查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遗留井硐情况;
(五)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
(六)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勘查义务履行情况。
第七条 下列信息由采矿权人负责填报:
(一)矿山状态,实际开采利用矿种,以及是否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送储量统计基础表、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等基本情况;
(二)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矿石采出量,尾矿、废石以及共伴生矿产等利用情况;
(三)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
(四)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开采义务履行情况。
第八条 下列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一)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注销等登记信息;
(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